宜人贷借款协议
协议编号:
第一部分:借款信息及相关明细
出借人:详见《宜人贷借款协议》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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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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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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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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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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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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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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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金 |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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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收款账户 |
户名: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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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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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率 |
%/年 |
每月利息 |
详见《还款事项提醒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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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方式 |
每月等额本息 |
还款期数 |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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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期偿还本息公式(注:i为期数) |
第i期偿还本息数额=第i期偿还本金 + 第i期借款成本*借款利率/借款成本率;其中第i期偿还本金=借款本金×借款成本率/12×(1+借款成本率/12)^(还款月序号i-1)÷〔(1+借款成本率/12)^还款期数-1〕;其中第i期借款成本=借款本金×借款成本率/12×〔(1+借款成本率/12)^还款期数-(1+借款成本率/12)^(还款月序号i-1)〕÷〔(1+借款成本率/12)^还款期数-1〕;其中借款成本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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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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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偿还本息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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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还款账户 |
户名: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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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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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借款人线上主动还款的,可不填写还款账户信息 。
第二部分:本协议相关具体条款
第1条名词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协议:指本《宜人贷借款协议》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1.2出借人:指本协议附件一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下同)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出借人为“宜人贷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经宜人贷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1.3借款人: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借款人为“宜人贷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在宜人贷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
1.4宜人贷平台:指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经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1.5支付机构: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在出借人、借款人、服务方等各方主体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
1.6资金存管机构: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亦可称为“存管人”。本协议中特指与恒诚公司签署存管合同(具体名称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为宜人贷平台的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
1.7 借款放款日期:指出借人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将借款本金支付至借款人收款账户之日。
1.8 借款起息日:借款放款日的次日。
1.9 借款到期日:借款放款日起算的【】个月。
1.10 正常还款:是指借款人按照本协议及《还款事项提醒函》列明的还款明细,按期足额偿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1.11 逾期还款: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协议及《还款事项提醒函》约定的还款日足额还款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第5条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1.12提前还款:借款人拟提前还款的,应按照恒诚公司要求的流程办理。借款人应还当期本息及剩余未还本金、全部应还未还本息(如有)、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有)。借款人可通过委托划扣和主动支付两种方式进行提前还款。借款人采用委托划扣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委托恒诚公司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从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借款人还款账户中准确划扣提前还款各款项。
1.13 担保公司:指设立保障计划,按照保障计划相关文件(《保障计划标准公示书》等)约定为参与保障计划的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障的担保公司,本协议特指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2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2.1出借人的权利及义务
2.1.1出借人已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依照本协议相关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2.1.2出借人有自行选择借款人,并最终决定是否出借资金给特定借款人的权利。
2.1.3出借人应基于合法目的使用宜人贷平台,不得通过该平台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1.4出借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借义务。
2.1.5出借人有权通过宜人贷平台查看出借相关信息及借款人还款情况。
2.1.6出借人在资金出借、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出借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2借款人的权利及义务
2.2.1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按本协议相关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2.2.2借款人依照本协议及《还款事项提醒函》列明的还款明细,按月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2.2.3出借人委托恒诚公司要求借款人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还款时,借款人有义务无条件地、及时地按照恒诚公司发出的要求进行还款并向恒诚公司提供协助。
2.2.4借款人成功获得借款后,每个自然月履行一次还款义务。每月还款日期同借款放款日期(例如,借款放款日期为6月26日,借款人的还款日期为自7月起的每月26日),如还款当月无上述日期,则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当月的还款日。如还款日为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不顺延。
2.2.5借款人可通过委托划扣和主动支付两种方式进行还款。借款人采用委托划扣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委托恒诚公司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每月从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还款账户中准确划扣及支付月偿还本息数额。
2.2.6借款人采用委托划扣方式还款的,须在每月还款日当日(不得迟于17:00)或之前将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月偿还本息数额存入还款账户,并确保在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成功划扣前还款账户中有足额的月偿还本息数额,如因金额不足造成划款失败的,借款人构成违约。
2.2.7 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借款人委托恒诚公司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处理其还款申请及流程操作。
2.2.8 借款人每月应偿还的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有)等各款项将按各出借人的出借比例分配给各出借人。
2.2.9借款人保证本协议中约定的收款账户和还款账户为其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如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应当在还款账户变更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恒诚公司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因借款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须按照本协议第5条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2.10借款人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有义务在下列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恒诚公司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出借人:
2.2.10.1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
2.2.10.2借款人家庭联系人或紧急联系人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等。
2.2.10.3因借款人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导致出借人产生的损失,包括调查费用、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及委托其他公民参加仲裁所产生的费用等将由借款人承担。
第3条费用的支付
依据《宜人贷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编号: ),借款人需向恒诚公司支付信息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如借款人加入由担保公司设立的保障计划的,借款人还应按照《宜人贷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及《保障计划标准公示书》的约定向担保公司缴纳前期服务保障金,当资金存管机构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为借款人开立的子账户收到借款本金后,借款人和出借人同意和授权恒诚公司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前述信息咨询服务费及《宜人贷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前期服务保障金并将扣除上述资金后的款项支付至借款人收款账户。
第4条承诺及保证
4.1 出借人、借款人各自在此确认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4.2出借人保证,自身为宜人贷平台注册用户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宜人贷平台注册用户身份; 其提供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4.3借款人承诺如实向出借人、提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学历、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职业 信息、联系人信息等)、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以及借款用途等相关信息。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其向出借人、 恒诚公司(宜人贷平台)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的。
4.4借款人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承诺依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不得挪用本协议借款资金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或用途。
4.5借款人承诺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4.6借款人保证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7借款人承诺没有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或借款用途、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欺诈形式申请或取得借款。
4.8借款人承诺没有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或借款用途、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4.9借款人承诺没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4.10出借人、借款人承诺,不得利用恒诚公司或(及)宜人贷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4.11出借人、借款人应妥善保管自己宜人贷平台的注册用户名和密码,自行承担因注册用户名和密码丟失、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任何一方通过其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的 任何操作均视为该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5条 违约责任
5.1借款人逾期还款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5.2 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方式如下:
(借款人逾期当期应还未还本息+未来期应还本息)*逾期天数*0.01%,按日计收。
5.3逾期还款违约金每期单独计算。借款人多期还款产生逾期的情况,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各期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总和。
5.4 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或(及)资金存管机构未能及时、足额扣划或(及)支付当月应还本息的,借款人仍应按本协议5.2条的约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5.5 若借款人偿还本协议项下各款项的金额不足,偿还先后顺序为服务保障金(若借款人偿还金额不足以偿还服务保障金的,应按其应偿还的保障金及保障服务费的比例偿还)、管理咨询服务费、还款管理服务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
5.6 借款人发生如下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借款人须在出借人提出解除或协议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本金、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
5.6.1 借款人擅自改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借款用途;
5.6.2 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15天及以上);
5.6.3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5.7 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可将借款人违约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如借款人存在涉嫌欺诈等犯罪行为,出借人有权向相关国家机关报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5.8 因借款人违约而导致出借人产生的损失,包括本息损失、仲裁费用、调查费用、律师费用及委托其他公民参加仲裁所产生的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6条关于债权转让
6.1无需乙方另行同意或授权,出借人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向他人转让。债权转让后,出借人委托恒诚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以站内信的方式发送至借款人在宜人贷平台的收件箱,《债权转让通知书》发出之日视为借款人收到该通知并生效。借款人应向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后续还款义务。
6.2在出借人的债权转让后,借款人需对新债权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其对出借人的所有义务,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6.3出借人及借款人知悉并同意,如借款人在宜人贷平台完成《宜人贷借款协议》、《宜人贷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等相关业务协议签署的,即视为借款人已加入由担保公司设立的保障计划。保障计划主要内容包含设立保障计划的担保公司、保障计划之保障范围、保障规则等,该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在宜人贷官方网站公布的《保障计划标准公示书》。担保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障计划标准公示书》进行修改,恒诚公司将通过宜人贷官方网站公示最新的《保障计划标准公示书》,如借款人不同意担保公司对《保障计划标准公示书》之修改的,应向恒诚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恒诚公司要求办理提前还款等其他手续以解除本协议及其签署的相关业务协议;如借款人继续履行本协议及其在宜人贷平台签署的相关业务协议的条款的,即视为同意并接受《保障计划标准公示书》的修改内容。
6.4出借人及借款人知悉并同意,如借款人加入由担保公司设立的保障计划的,在借款人逾期的情况下,按照该保障计划约定获得偿付的出借人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权利归属该保障计划,设立该保障计划的担保公司有权代表该计划采取委托追索或债权转让的方式处置该债权及相关权利。
第7条关于保密条款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各方针对他方为履行本协议而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仅限于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将他方的信息或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人,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除外。出借人本协议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效力的终止而终止,直至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之日止。
第8条法律适用及管辖
8.1适用法律。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 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应在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不禁止的最大限度内进行解释和执行,且任何该等与强 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8.2争议管辖。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如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无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双方均同意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8.3借款人确认其申请本协议所涉及业务时填写的预留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分别作为接收仲裁委员会发送短信通知的号码及仲裁委员会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进行送达时用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的,将送至本条前述约定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即视为向借款人完成送达。如借款人需变更联络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经与恒诚公司协商一致,并按照恒诚公司要求进行确认。
8.4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 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9条关于其他
9.1本协议项下的附件属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标题仅系为方便援引和阅读而设置,不得被用于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依据。
9.2由于借款人签署本协议时恒诚公司作为向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尚未为其撮合出借人,故本协议自借款人签署时成立,且一经签署,借款人即不可撤销。出借人通过签署本协议附件的方式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进行确认。出借人的详细信息亦在本协议附件,即《宜人贷借款协议》附件中列明。借款人对此流程和合同签署方式无异议,且借款人承诺对出借人无特殊资质要求,完全认可和接受恒诚公司为其撮合的出借人。借款人不得以本协议未列明出借人具体信息、出借人未签署本协议等为由否认亲自签署本协议、否认本合同内容、拒绝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9.3当资金存管机构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为借款人开立的子账户收到借款本金后,借款人同意和授权服务方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按照《宜人贷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约定扣除信息咨询服务费及前期服务保障金(如有),在扣除上述费用或/及资金(如有)后的款项支付到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时,本协议生效;至借款人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其所有义务时终止。出借人及借款人双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签名或盖章、点击、勾选、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签署本协议或(及)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合同签署方式不同为由,否认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