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人贷 借款 信息 咨询与 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 签署 。
借款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服务方: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91号院9号楼10层1016室
鉴于:
1. 借款人 有通过 服务方 经营的提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服务的宜人贷平台借款 的需求。
2. 服务方 为借款人提供 网络借贷 业务 的 相关服务。
现双方就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服务 相关内容 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1 条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协议:指本《宜人贷借款 信息 咨询与服务协议》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1.2 《宜人贷借款协议》:指 出借人或(及)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宜人贷借款协议》及其附件 ( 借款本金 合计为人民币 ( 大写 ) ,¥ ( 小写 ) 元 ,借款期限 为 个月 ) 。
1.3 出借人:指《宜人贷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出借人, 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下同)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 , 经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 出借人为 “ 宜人贷 平台 ” 的 实名 注册用户 ,经宜人贷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
1.4 借款人:指《宜人贷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借款人, 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 。 借款人为 “ 宜人贷 平台 ” 的 实名 注册用户 ,在宜人贷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 。
1.5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工作日(法定工作日)。
1. 6 宜人贷 平台 :指 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诚公司”) 经营的提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1. 7 支付机构: 指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 , 在出借人、借款人、服 务方等各方主体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 机构 。
1.8资金存管机构: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亦可称为“存管人”。本协议中特指与 服务方 签署存管合同 (具体名称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 、为宜人贷平台的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
1.9 服务费是指因服务方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信息咨询、 资信评估 、出借人推荐、还款提醒、账户管理、还款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从而由借款人向服务方支付的综合服务报酬 。本协议中服务费特指信息咨询服务费。
1. 10 月:指自然月。
第 2 条 借款人权利义务
2 . 1 借款人 有义务按照 服务方 的要求进行操作,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等) 及融资信息,并 应提供 其 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 的 借款信息 。 借款人 因 其 操作不当或填写的信息 等 有误造成的法律后果、经济损失均 由 其自行承担。
2 . 2 借款人应基于合法目的使用 恒诚公司及(或) 宜人贷 平台 服务,不得 利用恒诚公司及(或)宜人贷 平台 从事任何违法 犯罪活动 。
2.3 借款人应保证融资项目 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借贷资金,不得用于 出借等其他目的。
2 . 4 借款人承诺 依照本协议约定 向服务方支付 信息咨询 服务费 。
2 . 5 服务方 依据 出借 人 的委托要求借款人按 《宜人贷借款协议》 的 约定进行还款时,借款人有义务无条件及时按照 服务方 发出的要求进行还款并向 服务方 提供协助。
2.6 借款人 同意 服务方 或 服务方 的合作机构在 借款人 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使用 借款人 提供的联系方式等进行信息提醒或督促 借款人 履行还款义务。
2 . 7 为资金存管之目的,借款人将姓名 或名称 、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及名下任一在用银行卡 (借记卡) 账号不可撤销地授权服务方提交给资金存管银行,以便为其开设账户,供资金存管使用 。
2 . 8 借款人在申请及实现借款的全过程中,必须如实向 服务方 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融资信息 及材料 。
2 . 9 自本协议 生效 之日起至所有本息、服务费、及违约金(如有)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本人、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账户信息如出现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 向服务方 提供变更后的最新信息。因 借款人 未及时提供最新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其自身和/或任何其他 主体 遭受的损失均由 借款人 承担。
2.1 0 借款人 同意 服务方 以为 借款人 提供借款方案设计、借款产品推荐等更专业网贷服务为目的获取 借款人 的个人信息、借款申请信息、信用信息、经营信息、交易信息、财务数据等信息及资料并对上述信息及资料进行分析及处理等。
2.1 1 借款人 同意 服务方 或(及) 服务方 的合作机构与 借款人 主动提供的 借款人 联系人进行联系以核实 借款人 信息的真实性,且在 借款人 出现违反《借款协议》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 服务方 均无法联系到 借款人 的情况下, 服务方 或(及) 服务方 的合作机构有权与 借款人 联系人联系。 借款人 承诺上述内容 借款人 联系人已知悉并同意。
第 3 条 服务方权利义务
3 .1 服务方 为借款人提供 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3 .2 服务方有权 就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方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与其相关的信息,为本协议 及 《宜人贷借款协议》 目的自行管理并使用。
3 .3 服务方 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借款人进行服务。
3 . 4 服务方 对借款人的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信息和资料依法保密。
3 . 5 服务方 有权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及行为记录为借款人提供 借款 相关的信用审核服务,并为借款人提供相关建议。
3 . 6 服务方 有权根据对借款人的评 估 结果以及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自主决定 是否协 助借款人获取资金来源,促成交易。
3.7 宜人贷平台依法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 借款人 对此无异议。
3.8 服务方应 按照法律法规 披露以下信息:
A 借款人 基本信息 ;
B 项目基本信息 ;
C 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
D 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 ;
E 其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 披露 的 信息 。
3 . 9 借款人同意 服务方 或服务方委托的第三方 接受出借人的委托 , 代理出借人根据本协议 及借款协议等 对借款人 进行 回款 管理服务。
3 .10 借款人同意,在其未依照《宜人贷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恒诚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与其本人 及其 主动提供的联系人 进行联系、调查和沟通。
3.11 借款人 确认,借款人授权和委托 服务方 (宜人贷)按照本协议约定实施的行为或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3 . 1 2 借款人 确认并同意, 服务方 (宜人贷)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1 3 服务方 有权依据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将 借款人 在宜人贷 平台 借款 的相关 信息 报送或传递至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或相关数据库等。
3.1 4 如 服务方发现 借款人有 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 有权将相关信息予以 公告并 有权立即 终止 借款人的 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
第 4 条 承诺及保证
4 .1 借款人应根据 服务方 的不时要求如实向 出借 人 、 服务方 提供 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或名称 、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学历、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职业信息、联系人信息等)以及 融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 用途 等) 、其在 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等相关信息。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其向 出借 人 、 服务方 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 . 2 借款人如因工作单位、职位、工作地点等变化或发生任何其他有可能影响或导致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或还款能力减低的事件时,都必须在前述事件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服务方 。
4 . 3 借款人承诺不得 将 借款 资金用于 《宜人贷借款协议》 约定 以外之用途。
第 5 条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5.1借款人应向服务方支付信息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 大写 ) , ¥ ( 小写 ) 元 。
5.2 当资金存管机构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为借款人开立的子账户收到借款本金后, 借款人同意和授权服务方通过 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 从《宜人贷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信息咨询服务费。
5.3 借款人拟提前还款的,应按照恒诚公司要求的流程办理 。借款人已向服务方支付 的信息咨询服务费不予退还 ,且借款人还应向 服务方 支付 应付未付的 还款管理服务费(如有) 。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导致服务方额外提供的资金再出借、提前还款费用计算、明细计算、客服说明等服务内容,借款人应向服务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剩余未还本金*0.5%。
借款人可通过委托划扣和主动支付两种方式支付前述款项;借款人采用委托划扣方式支付的,借款人同意和授权服务方通过 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 从《宜人贷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人还款账户中进行划扣。
第 6 条 违约责任
6 . 1 如借款人未按《宜人贷借款协议》约定及时还款而导致服务方进行还款管理, 则 应向服务方支付还款管理服务费。还款管理服务费按照以下两部分分别计算,同时收取:
6.1.1 第一部分: 借款人逾期当期本息数额的10%。
6.1.2 第二部分:根据逾期阶段不同分两种情况计算,具体如下:
6.1.2.1借款人非最后还三期逾期:
6.1.2.1.1借款人逾期天数30天(含)以内: 借款人逾期当期 应还未还本息* 0.16 % ,按日计收 。
6.1.2.1.2 借款人逾期天数30天(不含)以上:( 借款人逾期当期 应还未还本息+未来期应收本息)* 0.04 % ,按日计收 。
6.1.2.2借款人最后还三期逾期: 借款人逾期 当期应还未还本息* 0.16 % ,按日计收 。
6.2还款管理服务费每期单独计算。
6.3 如借款人偿还各款项的金额不足的,应按照还款管理服务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之顺序偿还。
6 . 4 因借款人 未按《 宜人贷借款协议》约定及时还款而导致服务方 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及委托其他公民仲裁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等,概由借款人 承担。
第 7 条 法律适用及管辖
7 .1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应在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不禁止的最大限度内进行解释和执行,且任何该等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7 .2 争议管辖。各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7 .3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 8 条 其他
8 .1 本协议经 借款人与服务方签署 后成立 并 生效 , 至借款人与服务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 全部 义务时终止。 双方 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 手写签名 或盖章 、点击、 勾选 、 电子 签名、数据电文等 方式签署本协议,各方不得以签署方式的不同,否认本协议之法律效力 。
8 .2 借款人 委托恒诚公司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
(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签 章 ):
服务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