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人贷借款协议
协议编号 :
第一部分:借款信息及相关明细
出借人 : 详见《宜人贷借款协议》附件 |
||||||||
借款人 |
||||||||
姓名(名称) |
|
地址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
借款明细 |
||||||||
借款本金 |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
|||||||
借款人收款账户 |
户名: |
账号: |
||||||
开户行 |
||||||||
借款利率 |
%/年 |
每月利息 |
详见 《还款事项提醒函》 |
|||||
还款方式 |
每月等额本息
|
还款期数 |
个月 |
|
借款用途 |
|
|||
每月偿还本息公式 |
第 i 期偿还本息数额 = 第 i 期偿还本金 + 第 i 期借款成本 * 借款利率 / 借款成本率;其中第 i 期偿还本金 = 借款本金×借款成本率 /12×(1+ 借款成本率 /12)^( 还款月序号 i-1)÷ 〔 (1+ 借款成本率 /12)^ 还款期数 -1 〕;其中第 i 期借款成本 = 借款本金×借款成本率 /12× 〔 (1+ 借款成本率 /12)^ 还款期数 -(1+ 借款成本率 /12)^( 还款月序号 i-1) 〕÷〔 (1+ 借款成本率 /12)^ 还款期数 -1 〕;其中借款成本率 = 【】 |
|||
月偿还本息数额 |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
|||
借款人还款账户 |
户名: |
账号: |
||
开户行 |
||||
注: 借款人 线上主动还款 的,可不填写还款账户信息。
第二部分:本协议相关具体条款
第1条名词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协议:指本《 宜人贷 借款协议》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 明细和信息。
1.2 出借人:指本协议 附件一 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下同 ) 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 本协议项下权利 和 履行本 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 。 出借人为“宜人贷 平台 ”的 实名 注册用户 ,经宜人贷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
1.3借款人: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 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 。 借款人为“宜人贷 平台 ”的 实名 注册用户 ,在宜人贷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 。
1. 4 宜人贷 平台 :指 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 司”) 经营的提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1.5支付机 构: 指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 在出借人、借款人、服务方等各方主体 之间作为 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
1.6资金存管机构:指为网络借贷业 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亦可称为“存管人”。本协议中特指与 恒诚公司 签署存管合同 (具体名称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 、为宜人贷平台的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
1. 7 借款 放款 日期: 指 出借人 通过 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 将 借款本金 支付至 借款人 收款账户 之日。
1.8 借款起息日:借款放款日次日。
1.9 借款到期日:借款放款日起算的【】个月。
1.10 正常还款:是指借款人按照本协议及《还款事项提醒函》列明的还款明细,按期足额偿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1.11 逾期还款: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协议及《还款事项提醒函》约定的还款日足额还款的,应按照本协议第5条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1.12 提前还款:借款人拟提前还款的,应按照恒诚公司要求的流程办理。借款人应还当期本息及剩余未还本金、全部应还未还本息(如有)、逾期还款违约金 ( 如有 ) 。借款人可通过委托划扣和主动支付两种方式进行提前还款。借款人采用委托划扣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委托恒诚公司通过 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 从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借款人还款账户中准确划扣提前还款各款项。
第2 条 双 方的权利 及 义务
2.1 出借人的权利及义务
2.1.1 出借人已了解 本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 依照 本协议相关约定 行使相关权利、 履行 相关 义务。
2.1.2 出借人有自行选择借款人,并最终决定是否出借资金给特定借款人的权利。
2.1. 3 出借人 应基于合法目的使用宜人贷平台,不得 通过 该平台从事任何违 法 犯罪活动 。
2.1.4 出借人按 照本协议的约定 履行出借义务 。
2.1 . 5 出借人有权通过宜人贷 平台 查看 出借 相关信息及借款人还款情况。
2.1. 6 出借人在资金出借、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出借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2.2借款人的权利及义务
2.2.1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按本协议相关约定 行使相关权利、 履行相 关 义务。
2.2. 2 借款人按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明细及 《还款事项提醒函》列明的 还款明细履行还款义务 ,按月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
2.2 . 3 出借 人 委托恒诚公司要求借款人 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还款时,借款人有义务无条件 地、 及时 地 按照恒诚公司发出的要求进行还款并向恒诚公司提供协助。
2. 2 . 4 借款人 成功获得借款后 ,每个自然月履行一次还款义务。每月还款日期 同 借款 放款 日期 (例如,借款 放款 日期为 6月26日,借款人的还款日期为自7月起的每月26日) ,如还款当月无上述日期,则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当月的还款日。如还款日为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不顺延。
2.2.5 借款人可通过委托划扣和主动支付两种方式进行还款。借款人采用委托划扣方式还款的, 借款人委托 恒诚公司通过 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 每月从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还款账户中准确划扣 及支付 月偿还本息数额。
2.2. 6 借款人 采用委托划扣方式还款的, 须在每月还款日当日(不得迟于 1 7 :00) 或之前将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月偿还本息数额存入还款账户,并确保在 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 成功划扣 及处理 前还 款账户中有足额的月偿还本息数额,如因金额不足造成划款失败 的, 借款人 构成 违约 。
2.2.7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借款人委托恒诚公司通过 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 处理其还款申请及流程操作。
2.2.8 借款人每月应偿还的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有)等各款项将按各出借人的出借比例分配给各出借人。
2. 2. 9 借款人 保证本协议中约定的收款账户和还款账户为其名下合法有效的 银行账户。如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应当在还款账户变更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恒诚公司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因借款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须 按照本协议第 5 条 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2. 10 借款人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有义务在下列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恒诚公司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 出借人 :
2. 2 . 10 .1 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
2. 2. 10 .2 借款人家庭联系人或紧急联系人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等。
2. 2. 10 .3 因借款人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导致出借人产生的损失,包括调查费用、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及委托其他公民参加仲裁所产生的费用等将由借款人承担。
第3条费用的支付
依据《宜人贷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编号: ),借款人需向恒诚公司支付 信息咨询服务费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现借款人和出借人同意和授权恒诚公司通过 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 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前述 信息咨询服务费 并将扣除费用后的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收款账户。
第 4 条承诺及保证
4 .1 出借人、借款人各自在此确认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 ,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4 .2 出借人保证,自身为宜人贷 平台 注册用户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宜人贷 平台 注册用户身份; 其提供的资金 均为自有资金且 来源合法。
4 .3借款人 承诺 如实向出借人、提供 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或名称 、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学历、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职业 信息、联系人信息等) 、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以及借款用途等相关信息。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其向出借人、 恒诚公司(宜人贷 平台 )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 准确、 完整 、合法 和有效的。
4 . 4 借款人 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 承诺 依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资金、 不得挪用本协议借款资金用于 出借等 其他 目的或 用途。
4 . 5 借款人承诺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
4 .6借款人保证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 .7借款人承诺没有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或借款用途、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欺诈形式申请或取得借款。
4 .8借款人承诺没有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或借款用途、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4 .9 借款人承诺没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4 .10 出借人、借款人 承诺,不得利用 恒诚公司 或(及) 宜人贷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或其他违法 犯罪 行为,否则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4 . 11 出借人、借款人 应妥善保管自己宜人贷 平台 的注册用户名和密码,自行承担因注册用户名和密码 丟 失、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任何一方通过其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的 任何操作均视为该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 5 条 违约责任
5 .1 借款人 逾期 还款应向 出借人 支付 逾期 还款 违约金 。
5 .2 逾期 还款 违约金 收取方式 根据逾期阶段不同分两种情况计算,具体 如下 :
5.2. 1 借款人非最后三期逾期:
5.2.1.1 借款人逾期天数30天(含) 以 内: 借款人逾期当期 应还 未还 本息数额 * 0.04 % ,按日计收 。
5.2.1.2 借款人逾期天数30天(不含)以上: ( 借款人逾期当期 应还未还本息+未来期应收本息)* 0.01%,按日计收 。
5.2.2 借款人最后三期逾期: 借款人逾期当期 应还未还本息 *0.04 % ,按日计收 。
5 .3 逾期 还款 违约金 每期单独计算。 借款人 多期 还款产生 逾期 的 情况, 借款人 应向 出借人 支付各期 逾期 还款 违约金 的总和。
5 .4 如因 借款人 原因导致 或(及)资金存管机构 未能及时、足额扣划 或(及)支付 当月应还本息 的 , 借款人 仍应按本 协议 5 .2条 约定支付逾期 还款 违约金 。
5 .5 若 借款人 偿还 本协议项下各款项的 金额不足,偿还先后顺序为 还款管理服务费、 逾期 还款 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
5 .6 借款人 发生如下违约行为时, 出借人 有权解除 或提前终止 本协议, 借款人 须在 出借人 提出解除 或 协议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全部 本金、利息和逾期 还款 违约金。
5 .6.1 借款人 擅自改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借款用途;
5 .6.2 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 15 天及以上);
5 .6.3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5 .7 借款人 同意, 出借人 可 通过恒诚公司 将 其 违约的相关信息 依法进行披露 。如 借款人 存在涉嫌欺诈等犯罪行为, 出借人 有权向相关国家机关报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5 .8 因 借款人 违约而导致 出借人 产生的损失,包括本息损失、仲裁费用、调查费用、律师费用及委托其他公民参加仲裁所产生的费用等由 借款人 承担。
第 6 条关于债权转让
6 .1 无需借款人另行同意或授权, 出借人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向他人转让。债权转让后,出借人委托 恒 诚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 书 》 以站内信的方式 发送至借款人在 宜人贷平台的 收件箱, 《债权转让通知书》 发出之日视为借款人 收到该通知 且该通知对借款人生效之日 。 借款人 应向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后续还款义务。
6 .2 在出借人的债权转让后,借款人需对新债权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其对出借人的所有义务,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第7条关于保密 条款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各方针对他方为履行本协议而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仅限于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将他方的信息或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人,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除外。本协议各方 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效力的终止而终止,直至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之日止。
第8 条关于法律适用及管辖
8 .1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 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任一 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应在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不禁止的最大限度内进行解释和执行,且任何该等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8 .2 争议管辖。 双 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 具有 约束力。
8 .3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9 条关于其他
9 .1 本协议项下的附件属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标题仅系为方便援引和阅读而设置,不得被用于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依据。
9 .2 借款人自愿 购买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保险”),以降低出借人出借资金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 借款人 作为投保人的 具体权利义务以借款人 与保险人 另行签署的 履约保证保险的 保单和相关条款 为准。
9 .3 由于借款人签署本协议时恒诚公司作为向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尚未为其撮合出借人,故本协议自借款人签署时成立 且一经签署,借款人即不可撤销。 出借人通过签署本协议附件的方式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进行确认。出借人的详细信息亦在本协议附件,即《宜人贷借款协议》附件中列明。借款人对此流程和合同签署方式无异议,且借款人承诺对出借人无特殊资质要求,完全认可和接受恒诚公司为其撮合的出借人。借款人不得以本协议未列明出借人具体信息、出借人未签署本协议等为由否认亲自签署本协议、否认本合同内容、拒绝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履行的义务和 责任。
9 .4 当资金存管机构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为借款人开立的子账户收到借款本金后,借款人同意和授权服务方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按照 《 宜人贷借款 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 的 约定 扣除 信息咨询服务费 ,在扣除上述费用后 的款项支付到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时 ,本协议 生效 ;借款人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 全部 义务时,本协议终止 。 出借人及借款人 双方可通过 包括 但不限于手写签名 或盖章 、点击、 勾选 、 电子 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签署本协议或(及)本协议附件, 出借人及借款人 双方均不得以合同签署方式不同为由, 否认 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 章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