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出借人:详见《宜人贷借款协议》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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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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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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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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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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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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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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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金 |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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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收款账户 |
户名: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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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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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率 |
%/年 |
每月利息 |
详见《还款事项提醒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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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方式 |
每月等额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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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期数 |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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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偿还本息数额公式 |
每月偿还本息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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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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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偿还本息数额 |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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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还款账户 |
户名: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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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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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借款人线上主动还款的,可不填写还款账户信息 。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协议:指本《宜人贷借款协议》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1.2出借人:指本协议附件一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下同)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出借人为“宜人贷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经宜人贷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1.3借款人:指本协议第一部分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借款人为“宜人贷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在宜人贷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
1.4宜人贷平台:指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经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1.5支付机构:指在出借人、借款人、服务方等各方主体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
1.6资金存管机构: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亦可称为“存管人”。本协议中特指与恒诚公司签署存管合同(具体名称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为宜人贷平台的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
1.7 借款放款日期:指出借人通过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将借款本金支付至借款人收款账户之日。
1.8 借款起息日:借款放款日的次日。
1.9 借款到期日:借款放款日起算的【】个月。
1.10 正常还款:是指借款人按照本协议及《还款事项提醒函》列明的还款明细,按期足额偿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1.11 逾期还款: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协议及《还款事项提醒函》约定的还款日足额还款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第5条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1.12提前还款:借款人拟提前还款的,应按照恒诚公司要求的流程办理。借款人应还当期本息及剩余未还本金、全部应还未还本息(如有)、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有)。借款人可通过委托划扣和主动支付两种方式进行提前还款。借款人采用委托划扣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委托恒诚公司通过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从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借款人还款账户中准确划扣提前还款各款项。
2.1出借人的权利及义务
2.1.1出借人已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依照本协议相关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2.1.2出借人有自行选择借款人,并最终决定是否出借资金给特定借款人的权利。
2.1.3出借人应基于合法目的使用宜人贷平台,不得通过该平台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1.4出借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借义务。
2.1.5出借人有权通过宜人贷平台查看出借相关信息及借款人还款情况。
2.1.6出借人在资金出借、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出借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2借款人的权利及义务
2.2.1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按本协议相关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2.2.2借款人依照本协议及《还款事项提醒函》列明的还款明细,按月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2.2.3出借人委托恒诚公司要求借款人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还款时,借款人有义务无条件地、及时地按照恒诚公司发出的要求进行还款并向恒诚公司提供协助。
2.2.4借款人成功获得借款后,每个自然月履行一次还款义务。每月还款日期=借款出借日期(例如,借款出借日期为6月26日,借款人的还款日期为自7月起的每月26日),如还款当月无上述日期,则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当月的还款日。如还款日为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不顺延。
2.2.5借款人可通过委托划扣和主动支付两种方式进行还款。借款人采用委托划扣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委托恒诚公司通过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每月从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还款账户中准确划扣及支付月偿还本息数额。
2.2.6借款人采用委托划扣方式还款的,须在每月还款日当日(不得迟于17:00)或之前将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月偿还本息数额存入还款账户,并确保在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成功划扣前还款账户中有足额的月偿还本息数额,如因金额不足造成划款失败的,借款人构成违约。
2.2.7 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借款人委托恒诚公司通过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处理其还款申请及流程操作。
2.2.8借款人保证本协议中约定的收款账户和还款账户为其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如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应当在还款账户变更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恒诚公司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因借款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须按照本协议第5条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2.9借款人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有义务在下列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恒诚公司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出借人:
2.2.9.1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
2.2.9.2借款人家庭联系人或紧急联系人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等。
2.2.9.3因借款人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导致出借人产生的损失,包括调查费用、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及委托其他公民参加仲裁所产生的费用等将由借款人承担。
依据《宜人贷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编号: ),借款人需向恒诚公司支付信息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现借款人和出借人同意和授权恒诚公司通过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前述信息咨询服务费并将扣除费用后的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收款账户。
第4条承诺及保证
4.1 出借人、借款人各自在此确认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4.2出借人保证,自身为宜人贷平台注册用户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宜人贷平台注册用户身份; 其提供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4.3借款人承诺如实向出借人、提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学历、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职业 信息、联系人信息等)、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以及借款用途等相关信息。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其向出借人、 恒诚公司(宜人贷平台)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的。
4.4借款人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承诺依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不得挪用本协议借款资金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或用途。
4.5借款人承诺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4.6借款人保证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7借款人承诺没有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或借款用途、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欺诈形式申请或取得借款。
4.8借款人承诺没有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或借款用途、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4.9借款人承诺没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4.10出借人、借款人承诺,不得利用恒诚公司或(及)宜人贷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4.11出借人、借款人应妥善保管自己宜人贷平台的注册用户名和密码,自行承担因注册用户名和密码丟失、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任何一方通过其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的 任何操作均视为该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5条 违约责任
5.1借款人逾期还款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5.2 逾期还款违约金为当期应还本息数额及以后各期应还本息总额的0.01%,按日计收。
5.3逾期还款违约金每期单独计算。借款人多期还款产生逾期的情况,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各期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总和。
5.4 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或(及)资金存管机构未能及时、足额扣划或(及)支付当月应还本息的,借款人仍应按本协议5.2条的约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5.5 若借款人偿还本协议项下各款项的金额不足,偿还先后顺序为管理咨询服务费、还款管理服务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
5.6 借款人发生如下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借款人须在出借人提出解除或协议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本金、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
5.6.1 借款人擅自改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借款用途;
5.6.2 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15天及以上);
5.6.3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5.7 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可将借款人违约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如借款人存在涉嫌欺诈等犯罪行为,出借人有权向相关国家机关报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5.8 因借款人违约而导致出借人产生的损失,包括本息损失、仲裁费用、调查费用、律师费用及委托其他公民参加仲裁所产生的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6.1出借人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向他人转让。债权转让后,出借人委托恒诚公司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特快专递、快递等灵活形式通知借款人。如宜人贷平台或恒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借款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则可以将《债权转让通知》发送至借款人下列邮箱 ,或将《债权转让通知》发送至借款人在宜人贷平台的收件箱,邮件发出之日视为借款人收到该等通知并生效。借款人应向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后续还款义务。
6.2在出借人的债权转让后,借款人需对新债权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其对出借人的所有义务,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第7条关于保密条款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各方针对他方为履行本协议而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仅限于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将他方的信息或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人,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除外。本协议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效力的终止而终止,直至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之日止。
8.1适用法律。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 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应在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不禁止的最大限度内进行解释和执行,且任何该等与强 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8.2争议管辖。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8.3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 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9.1本协议项下的附件属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标题仅系为方便援引和阅读而设置,不得被用于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依据。
9.2借款人可自行购买借款人人身意外险(以下简称“借意险”),以降低出借人出借资金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若借款人出现符合借意险出险情形时,该保险理赔款用以偿还其基于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全部款项。借款人仍对保险理赔款不足以清偿的差额部分承担还款义务。是否购买借意险以其另行签署的保险协议成立并生效为准。
9.3由于借款人签署本协议时恒诚公司作为向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尚未为其撮合出借人,故本协议自借款人签署时成立,且一经签署,借款人即不可撤销。出借人通过签署本协议附件的方式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进行确认。出借人的详细信息亦在本协议附件,即《宜人贷借款协议》附件中列明。借款人对此流程和合同签署方式无异议,且借款人承诺对出借人无特殊资质要求,完全认可和接受恒诚公司为其撮合的出借人。借款人不得以本协议未列明出借人具体信息、出借人未签署本协议等为由否认亲自签署本协议、否认本合同内容、拒绝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9.4本协议自借款本金扣除《宜人贷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信息咨询服务费后的款项支付到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时生效。出借人及借款人双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签名或盖章、点击、勾选、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签署本协议或(及)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合同签署方式不同为由,否认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