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人贷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 署。 借款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
服务方: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院 9 号楼 10 层 1016 室 |
鉴于:
1.借款人有通过服务方经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宜人贷平台借 款的需求。
2.服务方为借款人提供网络借贷业务的相关服务。 现甲乙双方就相关信息服务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1条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协议:指本《宜人贷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及所有附件中的任 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1.2《宜人贷借款协议》:指出借人或(及)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宜 人贷借款协议》及其附件 (借款本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借款期限为 个月)。
1.3 出借人:指《宜人贷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下同) 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 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经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 借资金给借款人。出借人为“宜人贷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经宜人贷平台提供 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1.4 借款人:指《宜人贷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 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借款人为“宜人贷平台” 的实名注册用户,在宜人贷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
1.5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工作日(法定工作日)。
1.6 宜人贷平台:指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 经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1.7 支付机构:指在出借人、借款人、服务方等各方主体之间作为中介机构 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
1.8 资金存管机构: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亦可 称为“存管人”。本协议中特指与乙方签署存管合同(具体名称以实际签署协议 为准)、为宜人贷平台的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
1.9 服务费是指因服务方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信息咨询、资信评估、出借人推 荐、还款提醒、账户管理、还款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从而由借款人向服务方支付 的综合服务报酬。本协议中服务费特指信息咨询服务费。
1.10 月:指自然月。
第 2 条 借款人权利义务
2.1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服务方的要求进行操作,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其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等)及融资信息,并应提供其在所 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的借款信息。借款人因其操作不当或填写的信息 等有误造成的法律后果、经济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2.2 借款人应基于合法目的使用恒诚公司及(或)宜人贷平台服务,不得利 用恒诚公司及(或)宜人贷平台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3 借款人应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 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2.4 借款人承诺依照本协议约定向服务方支付信息咨询服务费。
2.5 服务方依据出借人的委托要求借款人按《宜人贷借款协议》的约定进行 还款时,借款人有义务无条件及时按照服务方发出的要求进行还款并向服务方提 供协助。
2.6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若借款人未依照其与出借人签署的《宜人贷借款协 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服务方可依法披露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事实。
2.7 为资金存管之目的,借款人将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名下 任一在用银行卡(借记卡)账号不可撤销地授权服务方提交给资金存管银行,以 便为其开设账户,供资金存管使用。
2.8 借款人在申请及实现借款的全过程中,必须如实向服务方提供所要求提 供的信息、融资信息及材料;借款人同意服务方可以通过任何第三方渠道验证借 款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且借款人应在所提供信息被认定为虚假时承担所有后 果和法律责任。
2.9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所有本息、服务费、及违约金(如有)全部清偿 前,借款人本人、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 手机号码、账户信息如出现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向服务方提供变更后的最 新信息。因借款人未及时提供最新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其自身和/或任何 其他主体遭受的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2.10 借款人同意和授权:就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方通过合法渠道获取 的与其相关的信息,服务方有权为本协议目的自行管理并使用。
第 3 条 服务方权利义务
3.1 服务方为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 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3.2 服务方有权 就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方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与其相 关的信息,为本协议及《宜人贷借款协议》目的自行管理并使用。
3.3 服务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原则为借款人进行服务。
3.4 服务方对借款人的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信息和资料依法保密。
3.5 服务方有权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及行为记录为借款人提供借款 相关的信用审核服务,并为借款人提供相关建议。
3.6 服务方有权根据对借款人的评估结果以及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自主决 定是否协助借款人获取资金来源,促成交易。
3.7 宜人贷平台依法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 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 情况等有关信息,借款人对此无异议。
3.8 服务方应依法披露借款人的以下信息: A 借款人姓名;
B 借款人证件号码;
C 借款用途;
D 在平台逾期次数;
E 在平台逾期总金额; F 其它可披露信息。
3.9 借款人同意服务方或服务方委托的第三方接受出借人的委托,代理出借人根据本协议及借款协议等对借款人进行回款管理服务。
3.10 借款人同意,在其未依照《宜人贷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恒诚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与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朋友等相关人员进行 联系、调查和沟通。
3.11 借款人确认,借款人授权和委托服务方(宜人贷)按照本协议约定实 施的行为或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3.12 借款人确认并同意,服务方(宜人贷)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 件或电子信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13 服务方有权依据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将借款人在宜人贷 平台借款的相关信息报送或传递至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或相关数据库等。
3.14 如服务方发现借款人有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有权 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有权立即终止借款人的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第4条 承诺及保证
4.1 借款人应根据服务方的不时要求如实向出借人、服务方提供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学历、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职业 信息、联系人信息等)以及融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用途等)、其在所有网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等相关信息。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其向出借人、 服务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2 借款人如因工作单位、职位、工作地点等变化或发生任何其他有可能影 响或导致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或还款能力减低的事件时,都必须在前述事件发生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服务方。
4.3 借款人承诺不得将借款资金用于《宜人贷借款协议》约定以外之用途。
第 5 条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5.1 借款人应向服务方支付信息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5.2 借款人同意和授权服务方通过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从《宜人
贷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信息咨询服务费。
5.3 如借款人与出借人对于提前还款事项达成一致,服务方应根据借款人提
前还款日期的不同向借款人退还部分费用,此种退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收 取未来费用、直接向甲方退还费用以及其他服务方可采取的便捷方式。服务方的 退费规则如下:
5.3.1 如借款人于第三个还款日前(含第三个还款日)还款,服务方应退还费 用总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5.3.2 如借款人于第三个还款日后,第四个还款日前(含第四个还款日)还 款,服务方应退还费用总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5.3.3 如借款人于第四个还款日后还款,服务方退还费用以本协议中 5.3.2 条约定的金额为基础,每月递减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直至退还费用总计金额为零。
第6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 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双方均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因借款人未按《宜人贷借款协议》约定及时还款而导致服务方发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及委托其他公民仲裁所产生的 差旅费用等,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 7 条 法律适用及管辖
7.1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 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
制性规范相抵触,应在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不禁止的最大限度内进行解释和执行,
且任何该等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7.2 争议管辖。各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 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7.3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 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8条 其他
8.1 本协议经借款人与服务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至借款人与服务方履行完 毕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时终止。双方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签名或盖章、点击、 勾选、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签署本协议,各方不得以签署方式的不同,否 认本协议之法律效力。
8.2 借款人委托恒诚公司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 (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签章):
服务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