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用户申请确认函》
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人(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号:)已收到贵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发送的《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用户使用须知)》(下称“该须知”、“须知”)。本人已阅读、充分理解和认可该须知内容,并做如下承诺和确认:
一、本人承诺将按照贵公司规定的数字证书申请流程向您注册平台(指宜人贷平台、宜信各公司主体及各合作方运营的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亦称为“注册平台”)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填写的注册信息和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本人数字证书信息如在数字证书有效期限内变更的,本人承诺将及时书面告知贵公司,并终止使用该数字证书。
三、本人同意贵公司向本人注册平台、有关部门和个人核实本人的信息。贵公司有权合法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本人的资料,并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本人资料保密。
四、本人承诺独立享有数字证书的使用权;因使用数字证书产生的义务、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五、数字证书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本人承诺通过本人注册平台与贵公司办理数字证书更新手续。
六、本人同意贵公司依照须知规定的情形吊销本人的数字证书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向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人同意因设备故障、电力故障及通讯故障或者电脑病毒、自然灾害等因素遭受损失的,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若由于贵公司原因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照须知的规定,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年内向贵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本人放弃请求贵公司赔付的权利。
九、 本人同意贵公司有权单方面通过本人注册平台对须知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如做出实质性变更,本人将在合理期限内向贵公司提出异议并与本公司进行积极协商以达成一致。
十、 本人同意,因数字证书申请、使用、服务等相关事宜与贵公司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贵公司与本人均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如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无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双方均同意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一、 本人认可贵公司保存在本人注册平台上的通过电子签章方式确认的须知之法律效力;本人在注册平台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点击、勾选、手写签名等方式签署本确认函的行为,即表示本人同意接受该须知的全部内容,本人与贵公司之间的数字证书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贵公司与本人签署、确认方式的不同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本人将依照该须知和本确认函的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在本人注册平台上使用贵公司为本人生成的数字证书签署相关合同和文件。
签署日期: